二、承揽项目方式
2.1.1. 根据采购人提供工程的施工图、施工图说明、工程量清单、相关资料及说明,按照相关规定,由成交供应商包材料、包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进行承包。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如确需分包的项目,必须与建设单位协商并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方可分包。
2.1.2. 响应供应商需根据提供磋商文件及方案图纸了解项目的情况,以利于提高完成本项目的质量。
三、 项目要求
3.1.1 响应供应商必须对项目实施地情况进行了解,并保证能协调总体要求:
3.1.2 工作场地及现场工作情况,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3.1.3 施工期间保持原有林地林木完整,不得另外开挖道路,所有材料转运费用由施工队自行负责。
3.1.4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响应文件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委派现场管理人员,响应供应商的名单中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提供的项目经理名单一致。
3.1.5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五大员(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及投标
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在投标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本项目开工后,每月到施工现场签到的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加盖公章)
3.1.6 成交供应商不得在合同期内私下将本项目转包,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1.7 成交供应商必须提交进场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给采购人备案,且必须在采购人所属有关部门办理出入证。
3.1.8 采购人不提供临设及材料加工场地,临时设施及材料加工由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以外自行解决,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理。
3.1.9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一切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人员不得在采购人宿舍留宿。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其他区域。
3.1.10 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采购人施工现场和人员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1.11 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建筑垃圾必须当日清理干净,不得留在现场过夜。
3.1.12 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需与外部相关的单位协调的问题时,应自行解决,采购人只负责协助。
3.1.13 成交供应商必须注意施工安全,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如因措施不当造成人身安全或工 伤死亡事故,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工程施工要求以安全第一、安全设施自备自负、应达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安全标准要求。
3.2 质量要求和质量保修期:
3.2.1 质量要求:符合《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合格标准。
3.2.2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合格标准。
3.2.3 项目全面竣工后,由成交供应商结合监理自查合格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将及时组织验收,由成交供应商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相关文件
(此项费用不再向采购人收取),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工程交付采购人使用。
3.2.4 质保期: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1年。
3.2.5 如发生质量问题,需在接到采购人电话需求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48 小时内处理完毕。
否则,延迟 24 小时未到达现场处理的,采购人将扣除质保金 2000 元,48 小时内未到达现场处理的,采购人将另请施工队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3 资料与归档
3.3.1 本项目竣工验收后 10 天内提供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统一送采购人审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
3.3.2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采购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3.4 施工要求与施工管理
3.4.1 在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每次向成交供应商发出工程内容的通知,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确认。
3.4.2 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已经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环保及工地纪律的监督和管理。
3.4.3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管理不善, 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款和停工整改,由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且采购人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以确保文明施工有效实行。
3.4.4 成交供应商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3.4.5 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建立施工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无损,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四、 施工工期、条件及要求
4.1 按完成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要求,开工日期由响应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起计。整个工程应于收到采购人的书面开工令之日起 30 个日历天内完工。
4.2 (1)完工日期以采购人和监理签认的竣工时间为准。
(2) 采购人同意在此期限内未能完成应由采购人办理的相关手续,工期起计时间相应延后。
(3) 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予以顺延:
(a)不可抗因素
(b) 由于设计变更,致使工程量重大增加者(超过总量的10%)
(c)工程款不能按时或逾期支付者。
(4) 采购人欢迎各响应供应商根据各企业实际提出缩短工期的标书。投标因赶工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于投标价中考虑。
4.3 成交供应商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 70 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保和城管、计划生育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4 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成交供应商不得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其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