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 2019年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磋商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 磋商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磋商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响应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5. 响应供应商必须具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具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7. 已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提供提购买磋商文件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