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异议,能否质疑投诉?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11月03日 09:54
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有异议,能否质疑投诉?
实践中,某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如果有供应商认为项目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可以对此进行质疑投诉吗?
对采购方式适用有异议
不属于质疑投诉范畴
某地赛事保障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A供应商认为该项目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适用情形,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公示期结束后,A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采购人未答复,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也未受理。对此,A供应商很疑惑,为何自己“按程序”进行质疑投诉,却没有被受理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是已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本案例中,A供应商既未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也未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具备法定的质疑、投诉资格。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方式选择有异议,不属于质疑投诉范畴。
供应商享有异议权
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若供应商发现某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存在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均享有异议权,且无需以获取采购文件、参与采购活动为前提。
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说:“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提出异议有独立通道,交易平台在公示环节会同步标注异议渠道、时限,但实践中不少供应商容易混淆异议和质疑投诉,一旦错过公示窗口期,再进行质疑投诉,往往会因为不满足主体条件不被受理。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时明晰单一来源专属救济渠道,减少市场主体维权走错路等情况的发生。”
广东某高校招标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建议,高校等采购人在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前,要扎实做好“唯一性”论证工作,同时规范公示内容、做好期限管理。站在采购人内控角度,应当厘清两套救济程序的边界:若对公示有异议,针对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是否合规,而质疑投诉针对的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74号令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A供应商在公示期结束后才进行维权,已丧失通过公示异议程序维权的时机。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书面反馈是对单一来源公示的专属救济渠道。
本案例中,A供应商维权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维权渠道用错误、维权时限逾期。某资深法律专家分析,从法律逻辑来看,常规质疑投诉解决的是具体采购环节供应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而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提出异议,解决的是采购方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问题,二者规制对象、适用程序、主体要求、时限规定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吴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