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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仅一家厂商生产 适用单一来源方式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10:05

产品仅一家厂商生产 适用单一来源方式吗? 
?9月8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青海省财政厅举办的全省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授课,培训结束后,针对参训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集中答疑解惑。

问题一: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技术参数不允许出现任何偏差吗?

答:不是,关键在于该技术参数是否被设为“实质性要求”。

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文件通常将技术参数区分为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不允许出现任何偏离的内容;非实质性要求则允许存在偏差。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于采购文件编制的要求,采购人应当明确哪些条款属于实质性要求,并且必须以醒目方式标识,例如加注星号。已标注的,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不得偏离。而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允许供应商出现偏离。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谈判文件中清晰地标注实质性要求(如“带星号的技术参数不得偏离”);对未标注为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供应商可以出现偏离,评审时不得以此作为否决供应商响应的理由。若采购文件未作区分、又要求“所有参数零偏离”,则应视为变相设置不合理条件。

问题二:采购人想采购一款杀虫剂,全国只有一家厂商能生产,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吗?

答:不能,这属于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误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法定情形有三种: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问题所述情形,市场上有很多厂家能生产杀虫剂,只是采购人想采购的这一款只有一个厂家能生产,其根源是采购人“指定”了特定产品,而不是客观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因此不符合法定情形。

更严重的是,采购人“指定”特定品牌、产品,本身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描述功能、性能等客观需求,不指向特定品牌或产品,让供应商公平竞争。

问题三: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高限价,属于串通投标吗?

答:不能仅凭“报价一致且为最高限价”就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但这是重要的异常信号。

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报价,其行为本身并不必然违法。三家供应商报价均为最高限价,可能的原因包括:市场竞争不充分、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倾向性、最高限价定得过低,或供应商之间确实存在串通行为。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属于恶意串通的情形包括: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照这些情形进行审查。

实务中,若发现三家供应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高限价,评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迹象、最高限价设定是否合理、需求是否倾向特定供应商;发现异常应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启动调查。如果查实串通投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标、成交无效,并对供应商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问题四: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首轮报价能否视同最终报价?

答:不能,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应视为响应无效。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且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只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才可进入综合评分环节。

也就是说,“最后报价”是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中的独立环节,具有确定成交价、进入评分的法定效力,首轮报价不能自动“顺延”为最后报价。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等于没有完成这一法定步骤,磋商小组应认定其响应无效,不得参与后续评审。 郝帮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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