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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评审主观化困境——从高频投诉反思综合评分法方案类评审因素编制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15日 10:03

走出评审主观化困境——从高频投诉反思综合评分法方案类评审因素编制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方案、服务方案类评审因素设置因不够细化和量化,成供应商质疑、投诉的“重灾区”。例如,有的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时使用“优、良、中、一般”“方案条理清晰、措施全面、科学有效”等定性描述,看似可以对供应商的方案进行评审,实则缺少客观判定标准,造成评审专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方案类评审因素不量化成投诉重灾区

两类典型问题需注意

在信息化运维、设备采购、后勤服务、工程配套服务等采购项目中,实施方案、运维保障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是技术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希望通过方案评审,甄别供应商对项目的理解深度与落地实施能力,筛选出与采购需求更适配的服务主体。

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矛盾现象:评审专家需要对不同供应商提交的方案进行评价,区分质量优劣。但有的采购文件简单套用“优、良、中、差”分级模式,仅以“条理清晰、措施科学、全面可行”作为判断依据,没有把评审标准细化量化为可核验的客观要素。

不少采购人存在认知误区:不使用“优、良、中、差”,就无法区分方案好坏。于是把主观感受直接写进评审标准,混淆了“需要对方案进行评审”和“根据无客观依据的主观感受进行评审”的边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法规并未禁止对方案开展差异化评价,但评审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规定,严格压缩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结合各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方案类评审因素设置主要存在两类典型问题。

一是采用纯主观定性描述,无客观核验要素。例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项目实施方案(4分):方案条理清晰,制定全面、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评价为优,得4分;方案条理较为清晰,措施较为全面,评价为良,得3分;方案基本完整,得2分;方案较差,得0分。该类评审因素完全依靠“清晰、全面”这类表述,未明确界定什么情形属于优、什么情形属于良。评审专家只能依靠个人经验、主观理解进行评审。

某供应商对此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为:评审因素缺少客观依据,评审因素设置不够细化和量化。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难以界定评审专家打分是否客观、公允,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是简单以“有、无”计分,缺失方案区分度。为规避风险,有的专家评审走向另一个极端:只核对“有没有”,即只核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是否列明采购文件要求的模块标题。供应商只要复制模板并填上对应标题,即可得分。这样一来,评审专家未真正区分不同方案之间针对性、落地性的差异,最终背离了通过方案筛选优质供应商的初衷。

以上两种情形,第一种过度放宽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空间,第二种完全放弃了对方案的对比评价,均无法实现采购目标。其核心症结在于没有建立“先客观核验,再依据书面客观要素分层评价”的评审标准。

避免“凭感觉”打分

紧扣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方案质量进行差异化评审,禁止的是无客观标准的主观评审。

实践中,评审专家可采用“两层式评审”模式:第一层开展基础模块核查,第二层开展客观要素分层评价。全程不依靠“优秀、较好”这类主观描述,评审均对应投标、响应文件中客观存在的具体内容,评审专家只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客观判断,不作主观评价。

具体而言,第一层开展基础模块符合性核查。采购人对照采购需求,把实施方案必须具备的模块拆解为若干可核查的考察点,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载明对应模块作为评审标准。评审专家只核查“有没有”,不评价写得好不好。

例如,实施方案基础模块(8分),要求方案包含4项模块:①实施进度计划;②项目团队职责分工;③风险识别与处置;④质量保障措施。具备4项模块得8分;具备任意3项得6分;具备任意2项得4分;具备1项得2分。第一层完成基础核查,方可进入第二层深度评价环节。

第二层基于投标、响应文件书面载明的客观要素开展深度分层评价。此处评审因素的设置不使用“优、良、中、差”定性表述,全部转化为可复核的客观要素:如风险点是否针对本项目、是否列明处置措施、是否明确时间节点、是否落实责任人等,重点区分“项目专属内容”和“通用模板内容”。

例如,方案深度与可行性(6分),重点核查投标、响应文件书面载明要素。针对本项目逐条列明风险点,同时载明对应处置措施、处置时间节点、处置责任人,内容可直接落地执行,得6分;识别本项目主要风险并载明处置措施,但未完整载明处置时间节点、处置责任人两项要素中任意一项,得4分;载明风险点及处置措施,但仅列明通用风险及通用处置措施,未识别本项目专属风险,得2分;未载明风险点,或未载明对应处置措施,得0分。得0分的,评审专家须书面写明评审理由,留存备查。

该模式下,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避免“凭感觉”打分。如有供应商质疑、投诉,采购人可直接摘录采购文件相关规定和供应商对应的投标、响应文件原文,作为合规评审的佐证材料。

把握四条关键原则

确保评审因素设置细化和量化

设置方案类评审因素需要把握四条关键原则。

一是评审因素必须紧扣采购需求。每一项评审因素,均能在采购需求中找到对应的要求。不得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

二是评审因素设置立足客观事实,摒弃主观描述。不使用“方案笼统、措施不完善”等模糊表述,改为采用“仅为通用模板,未识别本项目专属风险”等客观状态描述。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价。

三是严控主观分值权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方案类主观分值不宜过高,避免评审结果过度受方案影响。

四是完善评审留痕要求。设置0分档位时,评审专家要书面说明理由并存档,强化评审过程可追溯性;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增加备注条款:评审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书面材料内容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为准,采购人有权复核。

政府采购方案类评审,不能简单将“需要对比方案优劣”等同于“可以设置主观、模糊的评审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摒弃单纯依靠“优、良、中、差”的老套路,紧扣采购需求,确保评审因素设置细化和量化,将评审专家的裁量权限定在采购文件已列明的客观要素之内。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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