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维度划“红线” 天津为采购代理立规矩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08:58
十二个维度划“红线” 天津为采购代理立规矩
如何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其执业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指导意见》(津财采〔2026〕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聚焦当前政府采购代理行业的突出问题,从从业管理、内控制度、流程分级制衡、承接代理业务、编制采购文件、评审管理、信息公开、答复询问质疑、保证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十二个维度提出系统性规范举措,为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和“底线”。
紧盯评审关键环节
现场组织人员不少于2人
评审是政府采购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针对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现场管理两大关键节点,《指导意见》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在评审专家抽取方面,《指导意见》创新性地提出,对于专家人数少、高频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跨品目、多品目综合随机抽取专家机制,持续降低特定品目专家抽取频率。这一举措直击当前评审专家管理中的一大痛点——个别品目专家数量较少,长期高频次抽取容易形成“熟人圈”,滋生人情打分、利益输送等腐败风险。通过跨品目综合随机抽取,有效扩大了专家选取范围,切断了特定专家与特定项目之间的“关联”,为评审公正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评审现场管理方面,《指导意见》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组织评审活动的从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负责资格审查、评审组织等业务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介绍,此项规定既是对评审公正性的制度守护,也是对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保护,有助于降低其执业风险。
强化从业常态监管
识别“空壳机构”“挂靠执业”
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其执业能力和经营状态直接影响采购质量。《指导意见》从人员管理和信息更新入手,强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常态化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采购代理机构每年6月底前,应当更新专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在于核实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应有的从业能力和正常经营状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人员介绍,通过定期核验社保缴纳信息,可有效识别“空壳机构”“挂靠执业”等违规情形,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真正具备与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服务团队,从源头上保障代理服务质量。
厘清权责边界
严禁采购人转嫁责任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指导意见》在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同时,也对采购人的职责边界作出了明确界定。
针对部分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又将其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这一现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履行的政府采购相关职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支付的评审费等费用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这一规定切实减轻了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负担,是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信息发布方面,《指导意见》规定,有关信息发布情况将纳入年度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范围,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准确发布采购信息,针对信息发布建立审查机制,严格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无效链接等错误。对未在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遗漏法定公开事项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直面政府采购代理领域堵点,从十二个维度打出制度“组合拳”,为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奠定了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