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发布,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22日。 《征求意见》提出,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归集、保存政府采购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政府采购档案归集目录清单》(见附件1)归集,包括但不限于(一)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前公示、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委托代理协议等前期文件资料;(二)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情况、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答疑等文件资料;(三)投标(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修改内容、撤回记录、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记录、开标及评审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等文件资料;(四)专家抽取、采购人代表授权、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五)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公告等中标(成交)文件资料;(六)采购合同及其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文件资料;(七)质疑及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八)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 原文如下: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发布,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9月22日。 《征求意见》提出,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归集、保存政府采购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符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政府采购档案归集目录清单》(见附件1)归集,包括但不限于(一)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单一来源采购审批前公示、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委托代理协议等前期文件资料;(二)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情况、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答疑等文件资料;(三)投标(响应)文件及其补充和修改内容、撤回记录、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记录、开标及评审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等文件资料;(四)专家抽取、采购人代表授权、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五)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公告等中标(成交)文件资料;(六)采购合同及其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文件资料;(七)质疑及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八)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