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兼投不兼中”,是指在划分为多个采购包的采购项目中,允许供应商对所有采购包进行投标,即“兼投”;但若该供应商在所投标的多个采购包中均排名第一,则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最终只能中标其中一个采购包,即“不兼中”。
“兼投不兼中”与“兼投兼中”有什么区别?
“兼投不兼中”允许供应商投多个采购包,但限制其中标包数,这是对中标结果的合理限制,不剥夺供应商自由选择投哪个包的权利。
“兼投兼中”供应商可以投多个包,也可以中多个包,采购文件不作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建议强制“兼投”。投标是供应商的权利,采购文件不宜规定“投标人必须投2个以上的包”,否则可能构成对供应商权利的干涉。
实践中有哪些要点需注意?
第一,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兼投不兼中”的效力来源于采购文件的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清晰载明“供应商可以同时投多个包,但最多只能中其中一个包”的规则。
第二,明确中标包的确定规则。当供应商在多个采购包中均排名第一时,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包。常见的约定方式有:一是按采购包号从小到大的顺序确定,二是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三是按采购人总支出成本最低的原则确定。
第三,确保每个采购包的有效竞争。这是实践中极易出错的关键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在“兼投不兼中”规则下,必须确保每个采购包在排除前序已中标供应商后,仍剩余不少于3家合格投标人。举例而言,如果三个包组允许“兼投不兼中”,且只有甲、乙、丙三家供应商同时投了所有采购包,第一包评审后,甲中标。那么,在评审第二包时,仅剩乙、丙两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因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计算所需供应商数量,确保竞争充分。冯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