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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注册全国通行 扫清采购数字化落地障碍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5日 09:12

一地注册全国通行 扫清采购数字化落地障碍

“我们的代理业务覆盖湖南、吉林、广西、内蒙古等多个省份,每进驻一个省,都需要重新适配当地采购系统、重新办理CA、重新学习操作,制度性交易成本太高。”中慧力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黎贵兰的感受,道出了采购代理机构面对数字化转型的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新增“政府采购数字化”专章,明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和穿透式监管的发展方向,获得一致认可。但结合实操层面,目前面临的问题同样突出:各地电子化交易平台标准不统一、CA锁互不相认、平台运营方权责模糊、电子档案保存规则不清、跨平台操作流程繁琐、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受访者普遍认为,数字化专章要真正落地见效、切实托住“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立法目标,还需从四大维度补齐法条细则、完善配套制度,扫清数字化采购落地障碍。

众多平台“诸侯割据”

一地注册难通行

“目前各省财政自建电子化采购交易平台,数据标准、接口规范不统一。同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服务多地采购人,必须重复录入信息、重复办理CA,人力和时间成本倍增。采购数据无法全国互通,大数据分析和价格监测、风险预警都难以开展,这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立法目标存在矛盾。”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冯鑫的这一观察,得到了跨区域经营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印证。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经理赵末辰的感受更为具体:“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我们要在十几个不同的系统里重复录入数据,成本极高。”

记者梳理发现,修订草案的建议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由国家层面强制统一数据接口、电子签章、电子档案、线上评审规范,省级及以下不得另设差异化底层规则,已自建平台的须在两年内完成标准化改造。

二是建立“国家总枢纽+分级交易平台”一体化体系,允许合规第三方平台参与竞争。

三是建立“一地注册、全国通行”的法定机制,创建全国统一供应商数字身份库,实现证照跨平台互认,禁止重复收费。

“财政部门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规范,打通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互通通道,实现供应商‘一地注册、全国通行’。”黎贵兰建议。

平台运营方权责模糊系统出故障

代理机构“背锅”

“当前部分电子交易平台由第三方公司运营,平台功能缺陷、系统故障、数据错误时有发生,但责任归属不清。一旦出现问题,代理机构往往首当其冲。”黎贵兰对此充满担忧。恒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孙国栋也提到,修订草案未区分三类平台的权责,包括政府公共电子交易平台、集采机构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平台算法隐性歧视也缺乏追责依据。

对此,多家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法建议,包括在数字化专章或配套条款中,分层界定三类平台运营主体的法定职责边界;强化算法透明义务,要求公开规则、算法调整提前备案、算法歧视纳入行政处罚范围;明确“因平台崩溃、数据丢失、功能缺陷造成项目违规或档案缺失的,由平台运营方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嫁给代理机构”。

浙江求是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海军补充了一条建议:“必须建立相对统一的灾备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和应急处理,确保特殊情况下无法连接网络,也能离线完成项目。”

电子档案保存规则不清

“双重归档”成本高

修订草案要求电子化采购须全程记录、完整存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但对于“怎么存、存在哪儿、什么格式、与纸质档案是否有同等效力”均未作细化规定。

“实务中大量采购代理机构仍被强制要求纸质存档,电子归档、调取、审计均无统一规范。”孙国栋说。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师办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冯东东提出了一个思路:“应改变目前采购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的现状,落实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档案保管的主体责任,形成采购人付费、财政保障的机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电子档案保管服务,同一区划集中采购,议价能力更高,保管责任依法转移给平台运营方。”

修法层面的细化建议则集中于四方面:

一是明确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涉密项目外不再强制留存纸质原件,避免“双重归档”增加成本。二是统一电子归档格式和加密存证、异地备份标准。三是鼓励区块链存证固化交易全过程,采用哈希校验技术、规定操作日志永久不可篡改。四是允许财政、审计、监察跨区域、跨平台线上调阅档案,平台不得设置壁垒。

“电子档案的保管责任人究竟是电子交易平台还是采购人,修订草案目前并未明确。”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经理王斌直接点出了问题所在。

中小代理机构数字化能力较弱

需要过渡期

“各地数字化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基层代理机构信息化能力有限,建议设置合理过渡期,允许代理机构逐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避免一刀切把中小代理机构卡死。”黎贵兰的这条建议,绍兴虬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冯鑫对此也有同感:“针对中小代理转型困境,建议配套出台行业扶持指引,搭建公共数字平台,开放需求论证模板、绩效评价标准库等公共资源,降低中小代理机构数字化、专业化升级成本。”

冯鑫还提及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可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代理依规收取数字化技术配套服务费,出台电子化专业服务指导价,以弥补代理机构在系统搭建、运维、存储等方面的高投入。否则光要求投入而不允许收费,转型动力难以持续。”

除了数字化之外,采购代理机构还给修法提了几条补充建议。

广东志正招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叶翠提出了“简易采购程序”的设计建议:“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分散采购,可规定采购人自愿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借助采购代理机构的平台和专业能力快速完成,既减轻基层采购人负担,也给代理开辟小额零星业务的新通道。”她还提到采购人内控制度联审权的细化:“决策起点应前移到预算环节,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具备‘成本合理性’联审权,即财务、采购归口、使用部门三方联审。采购代理机构的‘需求调查’服务要有法定入口,重大复杂项目允许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预算阶段即介入开展市场调研和成本测算,绩效导向才不至于沦为口号。”

太原市宜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玮萍立足基层小微企业及一线代理行业发展现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规范行业竞争秩序,从严治理低价恶性竞争乱象,明令禁止零费用、亏本接单等不良经营行为,推动采购代理行业良性发展。二是强化基层从业赋能,建议主管部门提供专业化培训渠道,面向基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普及政策知识、提升专业素养,全面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三是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针对小额零星采购项目摒弃“一刀切”的监管模式,对小微代理机构给予适度包容扶持,为中小微代理机构留存生存与发展空间。四是清晰界定审核权责边界,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仅对采购人提交的资料开展形式性核对工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采购人全权负责,杜绝采购代理机构无端承担连带责任。

王斌提到了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修订草案给采购代理机构增加了责任,但未赋予相应权力——权责需对等,建议加以调整。同时,对采购人的处罚应重于代理机构,以体现‘采购人主责’的立法导向。”黎贵兰则建议,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全国互认的信用评价体系,实现“一地失信、全国受限”。

十余家采购代理机构的声音汇到一起,形成一条清晰的逻辑线:此次修法把采购代理机构从“甩锅链底端”解放出来,推向“专业咨询中介”的位置。但这一步迈得稳不稳,取决于三件事:采购人主体责任全面压实、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实现价值计价、数字化“底座”完成全国统一。三者缺一不可,任意一环缺位,代理行业都可能卡在半山腰。

二十三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施行之日,正是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之时。二十三年后的首次系统性大修,见证了采购代理机构这个群体从“程序代办”走向“采购顾问”身份改变,正是这部法律要求采购从“程序合规”迈向“物有所值”的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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