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或声明函,由谁来审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30日 10:21
承诺函或声明函,由谁来审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诺函或声明函是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要求、证明自身符合资格条件或承诺相关事项的重要载体。实践中,由于采购方式等差异,承诺函或声明函的审查主体时常引发争议。那么,各类承诺函、声明函究竟该由谁来审呢?审查的边界又在哪里?
确定审查主体关键看
是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
“厘清审查主体,首先需要明确这份承诺函或声明函在采购文件中被设定为资格条件还是评审因素,还应严格区分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主体的差异。”陕西省某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凡属资格条件的承诺函或声明函,在招标采购方式下,应当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审。而符合性审查及商务、技术评审,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因此属于评审因素的承诺函或声明函自然由评审专家审查。
以较为典型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例,其审查主体因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而不同。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身份是供应商参与竞争的“入场券”,属于资格条件,不满足则投标、响应无效。若采用招标采购方式,审查主体则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若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可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负责资格审查。而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仅用于判断能否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属于评审因素,审查权归评审委员会。
信用承诺需核验真实性
中小企业声明函查有效性
那么,承诺函或者声明函需要审查什么?是否需要核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呢?我们来看两个实践中的真实案例。
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声明函》,并因此通过资格审查,最终中标。但实际上,A供应商当时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声明函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认真审查了响应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与内容完整性、信息填写的准确性与合规性等,最终G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S供应商质疑投诉称,G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到的制造商“xxx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财政部门经调查确认无该公司,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在山西省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看来,供应商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通常属于可适用“承诺+信用管理”机制的法定资格条件承诺,供应商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属于特定的信用信息记录,其查询核实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所在,声明函不能替代采购人、代理机构的主动查询。
“对于《中小企业声明函》,审查的核心是‘有效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孟松说,审查人员并非侦查机关,客观上不具备核实供应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真伪的职权和手段,其主要职责在于依据采购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判断声明函是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逻辑自洽,且对明显虚假的内容仍应作出判断。具体来说,审查人员需要核对标的名称、所属行业是否与采购文件一致,企业划型是否根据声明函数据计算正确。对于声明函中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