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1月16日,《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持续加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发布,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6年底,延续执行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具体如下: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或招标项目预算总额计算)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