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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常见的歧视性条款有哪些?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10:36

采购文件中常见的歧视性条款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明确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要求建立非歧视性审查机制。不少省市明确了采购文件设置歧视性条款的表现形式并作出禁止性规定,具体包括:不得将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将AAA级信用证书,或其他缺乏法律依据的证书、奖项、标准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不得设置与规模条件存在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信用评价、认证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等。那么在实践中,采购文件中常见歧视性条款都有哪些呢?

资格条件“量身定制”

变相缩小竞争范围

资格条件的歧视性主要体现在设定与项目无关或超出实际需求的资格门槛,以及通过限定地域、拔高资质、设置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业绩等,变相缩小竞争范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文件看似中立、客观,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对特定供应商群体(如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地域、不同规模的企业)形成不公平排斥或限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李峰说。

“在业绩门槛、人员资质等资格条件设定环节,采购人因政策理解偏差,易产生隐性歧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文红告诉记者,部分项目因将地域经营业绩、利润、纳税额度、缴纳社保人数等作为资格条件,变相导致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例如,某市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服务机构位于本地”,直接将市外具备同等能力的供应商排除在外。某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还有部分采购文件将已废止的资质认定作为资格条件,构成歧视性条款。例如,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将“具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列为资格条件,但该资质认定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此条款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歧视待遇,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评审因素与实际需求无关直接

或变相指向特定品牌

评审因素中技术参数设置超出实际需求、直接或变相指向特定品牌等,都属于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行为。某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评审因素的歧视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参数设置限制公平竞争。部分采购人直接引用特定品牌型号作为技术要求,变相限定采购范围,进而排斥其他供应商。例如,某货物采购项目明确要求“CPU≥Intel酷睿i7-1260P处理器”,直接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因而被财政部门认定为歧视性条款,遭警告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尹冬梅补充说:“有的采购人引用某品牌独有技术参数,看似未指定品牌,实则仅单一品牌能满足。”

值得注意的是,“低买高配”,设置冗余技术参数,抬高竞争门槛,也是采购人不应忽视的重点。某高校招标采购办公室主任向记者介绍,在高校设备采购项目中,部分技术参数看似符合需求,实则远超实际使用标准,本质上是为特定具备高端参数产品供应能力的供应商“专属设计”。例如,普通办公电脑采购却要求“专业图形处理级显卡”;仅用于日常文档处理的设备却要求“运算速度≥5GHz”,这类违规行为隐蔽性强,审查难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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