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综合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总分 100 分,其中 80 分(含)以上为优秀,60 分(含)至 80 分为良好,60 分以下为一般。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项目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业绩评价三部分得分相加构成。
《通知》还明确,除得分为零的代理机构外,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排序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可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作出扣分评价时,须填写具体理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提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代理机构对项目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诉,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冀财采〔2024〕19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与目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信用评价)是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含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执业能力的客观反映,遵循 “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导向” 的原则,旨在结合我省政府采购 “双盲” 评审改革特点,构建形成综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
二、评价体系与内容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总分 100 分,其中 80 分(含)以上为优秀,60 分(含)至 80 分为良好,60 分以下为一般。综合信用评价得分由项目评价、监督检查评价、业绩评价三部分得分相加构成。
(一)项目评价
项目评价聚焦代理机构在具体采购项目中的服务质量,由采购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三方作为评价主体。评价内容重点围绕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质疑答复的规范性与有效性等。项目评价基础分 25 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扣完为止,每个政府采购项目最多扣 1 分,三方评价扣分的平均值为该项目最终扣分分值,扣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自动恢复。一年内未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获得项目评价基础分。(附件 1)
采购人、供应商应在项目合同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价;评审专家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展评价。超期未评价的,系统自动按不扣分评价。
(二)监督检查评价
监督检查评价由财政部门依据监管职责适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涵盖采购文件合规性、信息公告规范性、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监督检查评价基础分 50 分,实行累计扣分制,扣分不做下限,扣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自动恢复。一年内未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不获得监督检查评价基础分。(附件 2)
(三)业绩评价
业绩评价是对代理机构承接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情况的评价,由政府采购系统自动采集过去一年代理项目的数量并对应赋分。业绩评价基础分为 0 分,满分为 25 分。(附件 3)
三、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除得分为零的代理机构外,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排序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可作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在我省执业的资格条件。财政部门应以评价结果为依据对代理机构采取差异化动态监管。
(二)各评价主体应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进行评价。作出扣分评价时,须填写具体理由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评价提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三)代理机构对项目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诉,同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代理机构的申诉提出最终意见,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并告知当事人。
四、工作要求
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是健全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提升代理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政策解释和申诉处理工作。各采购人、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积极参与、如实评价。各代理机构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综合信用评价项目评价指标
2. 综合信用评价监督检查评价指标
3. 综合信用评价业绩评价分值
河北省财政厅
2025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