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形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江西发通知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8日 10:58
何种情形应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江西发通知了!
获悉,12月10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异常低价的具体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异常低价问题,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项目没有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预算视为最高限价;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处理异常低价问题时,评审委员会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项目中标(成交)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原文如下: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精神,现就推动解决我省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原则。
(一)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对于综合性项目,要根据采购标的的品目分类、金额占比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性,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必要时,采购人可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安装调试、后续运营维护、专用耗材、升级服务、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价格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和报价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不含报价部分,对不含报价部分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评审报价部分,按照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三)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明确异常低价的具体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异常低价问题,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二)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三)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项目没有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预算视为最高限价;
(四)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时预警和推送异常低价信息
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建立异常低价预警机制,推动监管关口前移,逐步实现对采购活动全流程数据的自动抓取、实时监测和智能分析。
(一)在评审环节预警,加强异常低价的识别和风险提示,实时推送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
(二)在确标环节预警,在确标前将异常低价信息同步推送至采购单位及主管部门,由采购单位进行复核。
四、依法处理异常低价问题
评审委员会、采购人根据系统推送的异常低价预警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处理。
(一)评审委员会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项目中标(成交)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项目中标(成交)价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薪资水平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
(二)采购单位在确标时,对项目是否存在异常低价问题及专家是否依法评审进行复核。复核期间,暂缓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复核结束后,采购单位将复核情况正式报告主管部门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复核材料应纳入采购项目档案。
五、强化政府采购各方责任
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对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压紧压实责任。
(一)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科学编制采购需求,合理设置最高限价,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不严格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主管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管理责任,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指导和管理。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责任。供应商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责任。
六、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按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计算),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应当在通知生效前完善相关系统功能,确保文件规定执行到位。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