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发现投标IP地址一致,采购代理机构能要求投标人解释吗?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近日举办了政府采购培训班,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授课,并解答学员们提出的热点难点问题。
问题1:如何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答:采购需求调查是采购需求管理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采购目标的实现、财政性资金的高效使用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充分保障。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如果采购人专业性不足,就需要充分借助第三方的力量,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三家。“代表性”指的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代表性;老企业与新企业的代表性等。 总之,采购人确定的采购需求,不能歧视供应商。
要做好采购需求调查,首先,要明确采购项目是否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其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最后,要避免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防止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完整、明确。
此外,还要明确技术与商务要求,做到客观、量化、无倾向性。同时,树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避免“采得便宜、用得贵”。
从长远来看,采购人也要保证采购岗位的稳定性、专业性,安排懂产品、懂政府采购的人员专门负责确定采购需求。
问题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与中标(成交)价有合理价差区间吗?
答: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和中标(成交)价没有必然的联系,在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规定他们之间的差额范围,但合理确定最高限价确实可以起到促进供应商竞争、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效果。确定最高限价时,采购人选择调查的供应商要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3个,不能只调查1家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确定最高限价。
问题3:开标时,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是主持和记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开标时,如果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采购人,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得自行认定串通投标或直接废标。
采购代理机构仅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无权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首先,只有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其次,采购代理机构并不具备行政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若采购代理机构擅自要求投标人“自证清白”,会造成责任主体错位。
最后,要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政府采购开标及评审环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评标委员会尚未评审、财政部门未介入前,采购代理机构单方面要求投标人解释,不仅越权干预评审过程,还可能侵犯供应商合法权益,构成程序违法。
问题4:货物项目公开招标中,可以委派非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吗?
答:可以,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规范程序。根据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要求采购人代表必须是采购人本单位在职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可以看出,法规虽然允许采购人委派非本单位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但采购人依然具有主体责任,要对授权代表的评审行为负责。
问题5:政府采购可以设置最低限价吗?异常低价怎么认定?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了供应商参与竞争,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根据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的异常低价问题,政府采购赋予评审专家认定异常低价的自由裁量权。
按照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也就是说,异常低价由评审专家在评审环节进行认定。
另外,要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围绕性价比最优原则设置评审标准
姚华焘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