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不适用远程异地评审?山西征求意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9日 10:08
哪些项目不适用远程异地评审?山西征求意见
获悉,9月5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征求《山西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发布,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明确了哪些项目可采用远程异地评审,哪些项目不适用远程异地评审。
可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项目包括(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或涉及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三)因专业特殊、技术复杂等原因,在采购人所在地(设区的市)无法抽取到足够数量或专业匹配的评审专家的项目;(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或采购品目。鼓励采购人采取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不适用远程异地评审包括(一)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三)需现场查看样品、演示等特殊要求的项目;(四)采用合作创新方式的采购项目;(五)紧急采购等客观条件无法实现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
原文如下:
山西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审活动、提高评审质效,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全过程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期远程异地评审探索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统一的政府采购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采平台),利用音视频交互、桌面监控、电子签名等技术,实现不同行政区域(主场与副场)的评审专家异地多点、远程协同、同步在线评审的行为。
本省设区的市之间、我省与省外的其他行政区划之间均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开展远程异地评审。
第三条山西省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或涉及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
(三)因专业特殊、技术复杂等原因,在采购人所在地(设区的市)无法抽取到足够数量或专业匹配的评审专家的项目;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或采购品目。
鼓励采购人采取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条下列项目不适用远程异地评审:
(一)涉密政府采购项目;
(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三)需现场查看样品、演示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采用合作创新方式的采购项目;
(五)紧急采购等客观条件无法实现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评审小组,是指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第六条承担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职能的机构(以下称集采机构)、代理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均可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的指导意见》(晋财购〔2025〕52号)要求提供远程异地评审的场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其他社会力量只提供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保障服务,不得参与组织采购活动,或变相承接采购代理业务。
第七条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活动所在的场所为主场。主场单位指对应的代理机构(或集采机构)。
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采购业务、组织采购活动,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或社会力量的场所作为主场或副场。
主场以外、为评审专家提供远程评审的其他场所为副场。一个项目可设一个或多个副场。副场单位指提供评审场所的机构(包括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其他社会力量,下同)。
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在主场参与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加强远程异地评审区域合作,将可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机构(场所)在政采平台公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线预约申请,系统随机分配席位。
第九条政采平台运营机构应根据远程异地评审的要求,保障平台具备环境监控、音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确保平台稳定可靠运行,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和评审过程可追溯。
第十条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要制定完善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副场数量、场所预约申请等。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或集采机构,下同)代理采购的,代理机构可协助采购人制定远程异地评审方案,并按该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发布前,通过平台在线预约主场评审场所;在采购公告发布后,通过平台在线预约副场评审场所。副场预约成功后,副场单位未经主场单位同意,不得无故拒绝。
未实现在线预约的省外评审场所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预约。
隔夜评审项目需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须经主副场单位协商同意。
第十二条主场单位负责预约副场评审场所、核对采购人代表及主场评审专家身份、统筹组织主副场评审活动,归集保存评审全过程音视频资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副场单位需按系统预约的时间做好远程异地评审场所保障工作及相关服务,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评审过程中确保评审秩序正常,评审结束后将本地的评审全过程音视频资料移交主场单位归档。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采购人在确认采购文件时,须同时确认主场专家抽取方案,副场场所预约及专家抽取方案可在采购公告发布后确定,由主场单位在线传输给副场单位。
第十五条主、副场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因故不能参加导致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抽。确实无法补足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时到达指定的评审场所(席位);
(二)主动上交所有可与外界通信联络的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三)自觉遵守评审纪律和场所管理规定;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
(六)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集采机构以非现金形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省内专家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省外专家按照副场当地标准支付。
第十九条评审过程中需要住宿、用餐保障的,由采购人支付费用。评审开始前、评审结束后应由评审专家个人支付的交通、差旅、住宿费,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第四章 评审过程
第二十条主场、副场单位均应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在评审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验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的身份;
(二)统一保管评审人员的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三)引导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至指定席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操作指导;
(四)维护本场所评审秩序,记录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专家通过系统投票推荐产生,得票多者为评审组长。组长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评审工作,统筹评审进程;
(二)通过政采平台组织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
(三)组织讨论和表决;
(四)提交评审报告;
(五)下达评审结束指令。
第二十二条评审过程中需要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讨论或表决时,应当通过政采平台的音视频会议、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讨论、表决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三条根据采购文件要求需要供应商进行演示、讲解的,供应商通过政采平台进行演示、讲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也均应通过该平台进行。
第二十四条主、副场评审小组成员应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设备签署评审报告,共同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持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名且不签署不同意见和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小组组长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评审小组成员收到组长下达评审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五条因供应商质疑,需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因主场、副场电力、网络、设备等故障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取消本次评审,告知主副场单位及评审专家。推迟评审应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可同时将具体时间告知相关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后,因主场、副场电力、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预计2小时内可恢复的,主副场单位应当待故障解除后继续组织评审;超过2小时无法恢复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确定是否继续评审,如停止评审活动,会同主副场单位做好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原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原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保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情况予以记录,随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保密纪律。
第三十条采购人所属的本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副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将相关情况通报副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副场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主场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本级监管部门。副场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报告本级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远程异地评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主副场单位、政采平台运营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主场、副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中形成的本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文档。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采平台下载保存评审活动中形成的音视频资料和专家桌面操作录屏等资料,并按照规定制作成项目档案。
与外省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主场单位应积极与副场单位沟通音视频资料归档事宜,及时获取副场音视频资料,确保不丢失,不遗漏。
第三十四条省级监管部门制定远程异地评审的实践操作手册,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公开,指导各参与主体正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