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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标准发布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3日 09:10

济南: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标准发布 
   获悉,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招标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设置进行规定。

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不得高于本项目对应指标特征(如合同估算额、建设规模等)的80%,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设置。

1.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时,业绩数量不超过1 个。

2.设置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作为量化评审因素时,分值计满的业绩数量不得超过 2 个,且业绩年限要求不得少于 3 年;对于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年限限制。

3.设置人员类似工程业绩作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不得超过 1个,且不应设置年限限制。

4.同时将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和量化评审因素时,其特征指标应一致。

5.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程项目,若存在专业工程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该专业工程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但可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事项,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

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招标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的有关特征指标设置,明确类似工程业绩认定渠道,防止量身定做,防范类似工程业绩的特征指标描述模糊不清,引发不必要的歧义、投诉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燃气热力工程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设置要求

(一)特征指标术语要求。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应引用国家、山东省或济南市建设工程规范标准中的术语,并注明标准名称和标准号。若特征指标尚无规范标准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义。

(二)特征指标量化标准。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不得高于本项目对应指标特征(如合同估算额、建设规模等)的 80%,根据不同需求进行设置。

1.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时,业绩数量不超过1 个。

2.设置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作为量化评审因素时,分值计满的业绩数量不得超过 2 个,且业绩年限要求不得少于 3 年;对于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的特殊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年限限制。

3.设置人员类似工程业绩作为量化评审因素时,不得超过 1个,且不应设置年限限制。

4.同时将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和量化评审因素时,其特征指标应一致。

5.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工程项目,若存在专业工程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该专业工程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但可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事项,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

(三)业绩来源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类似项目业绩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同时应明确数据查询的截止时间。

(四)禁止性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业绩要求。

二、认定要求

(一)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不完整,投标人可补充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补充资料须与平台数据保持一致,确保真实有效。

(二)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工程业绩。

(三)评标(审)委员会在评标(审)类似工程业绩时,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如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分别在评标(审)报告中载明记录。

(四)招标人在收到评标(审)报告后,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类似工程业绩进行核查核实。

三、责任分工

(一)各投标单位应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所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设置的类似工程业绩特征指标表述不清、相互矛盾,进而引发异议、投诉、信访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辅助监管:

1.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与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

2.发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或设置的业绩特征指标表述不清、相互矛盾等情形的,由系统进行识别、预警,同步生成提醒记录、劝阻意见,记入交易档案,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3.发现涉嫌本规定禁止性行为的,及时推送监督部门并协助开展调查取证。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严格审核本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规定程序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2.加强对招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设置和评审的监管,发现存在设置不规范、特征指标矛盾或可能引发争议等情形,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并出具整改意见。

3.对接收的投诉或系统推送的涉嫌违法线索,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附则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 年 5 月 27日

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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