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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6答 |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23日 09:44

6问6答 | 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 

编制预算时如何预估绿色包装成本?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邀请招标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近日受邀晋中学院邀请,为该校采购人员讲解了如何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授课期间,刘亚利现场解答了学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落实绿色采购政策,采购人在项目立项的预算编制时如何预估绿色包装成本并设定合理的预算比例?

答:根据《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0〕123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该标准的核心是包装物应符合需求标准的环保要求。

绿色包装成本及预算比例,应通过市场调研确定。制度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同样包装物,标的价值越高,所占比例就越低。如计算机的包装箱,3000元/台的计算机的包装箱与10000元/台的计算机的包装箱,所占比例肯定不一样,但包装箱的成本可能一样。

2.某社区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服务方案及报价。有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社区服务工作,也进行了响应,该单位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指标符合中小企业的相关规模标准,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家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

答:民办非企业不能被认定为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属于《民法典》中明确的“社会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法人,其成立目的是为了公益或非营利性目的,且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虽然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等指标上符合中小企业的相关规模标准,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因其性质是非营利法人,不属于企业范畴,故不能参与中小企业划型,也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在邀请招标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如果允许联合体参与,联合体双方是否都应该被邀请?

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规定有三种方式,(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第二种供应商产生方式不具操作性。

若通过公告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

若通过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可以在对推荐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由推荐供应商决定是否组成联合体投标,以及联合体成员。

4.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何判定主客观分值设置比例的合理性?

答:政府采购制度对于评审因素设置没有主观评审因素、客观评审因素的比例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

5.某高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图书馆纸质图书,总预算600万元,分为3个包,每个包预算200万元,要求兼投不兼中,项目开标当天3个包分别有A、B、C3家单位投标。第一包A供应商中标,评标小组评标到第二包提出本项目兼投不兼中,第二包A单位实际上没有再参与竞争,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废标,但否决A公司投标的理由不知道咋写?

问题一:政府采购可否要求兼投不兼中?

问题二:如要求兼投不兼中,在第一包中标的A公司参与第二包是否还有竞争性?没有竞争性是否参与第二包评审?参与第二包评审只有3家单位,如何否决投标A单位?

答:针对问题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只兼投不兼中”。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定,但每一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针对问题二,为保证项目具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招标项目每一分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应为3家或3家以上。如果一个招标项目三个分包,至少需要5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才能保证兼投不兼中。假设有3个供应商参加了这三个包的投标,则第一包可以确定一个中标人。其余两个包投标人不满足3家,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应该废标。

6.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在需求明确,预算合理的情况下,评审过程中出现报价过低,采购代表担心会影响后期履约。请问如遇到这种情况,在评审现场如何应对?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报低价的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解释其报价的合理性。书面说明应包括成本构成、利润空间等详细信息,以证明其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也可以要求报低价的供应商提供诚信履约承诺书,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如果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承诺无效,可以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如果报价偏低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且供应商提供了充分的书面说明和承诺,评标委员会应接受其报价。在履约验收环节,采购人应加大力度,严格进行履约验收。 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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