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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采购项目外形参数设定正负偏离10毫米,构成指向性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7日 08:28

车辆采购项目外形参数设定正负偏离10毫米,构成指向性吗?


关键词

评分项;指向性

案例回放

2020年10月,某县公安局委托该县采购中心执法执勤车辆采购项目,拟采购轿车5辆、商务车2辆,采购预算102万元,招标文件中主要技术参数中设置:整车参数外形尺寸设置为长×宽×高(mm):轿车为4750×1800×1460(±10),MPV(1)为5090×1884×1820(±10),MPV(二)为4780×1830×1730(±10),车辆参数配置部分不带★号项,一项不满足扣0.52分。评审结果,A供应商中标并依照合同进行了履约。

2021年12月,当地财政局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认为整车参数外形尺寸设置±10mm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问题引出

整车参数外形尺寸设置偏离区间±10mm,构成指向性吗?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也就是说:评分项的设定必须是区间值,而不能是特定值,因为特定的唯一值会导致需求指向某一个特定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本案例中,采购文件虽然对整车参数外形尺寸长×宽×高(mm)设置了±10mm的区间,但和基数相比,偏离的区间微乎其微,和特定的唯一值在限制性上效果是一致的。因此,应认定构成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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