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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自己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9日 08:40

  问:投标供应商可以质疑自己吗?
 
  答:不可以,质疑的目的是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受侵害。2018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687号政府采购处理结果,驳回了一家供应商的投诉,该供应商在质疑环节质疑的对象是自己,说自己的投标文件不响应实质要求。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并不支持自爆式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问: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还可以变更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通过后,联合体已正式参加了政府采购活动,因此,联合体不可以变更了。
 
  问:货物招标项目唱标时发现投标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怎么处理?
 
  答:以大写金额为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问:县级财政部门可以组建专家库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由此可见,专家库是分级建设,财政部负责建设管理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因此县级是不可以组建专家库的。
 
  问:采购单位对招标结果不满意,可以废标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不能想废就废。作者: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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