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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什么情形下应当回避?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6日 08:50

   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情形需要评审专家回避?哪些不需要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需要回避的情形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具体来说,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在实际中,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属于本条约束的情形。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法》,董事、监事是由股东选出或委派,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监事产生的依据是股东的委派,而非公司本身的聘用;其任务是代表股东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而非在公司的管理下参与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监事与其任职公司之间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践中,一般对前者称为绝对控股,后者称为相对控股,本条所称“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 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采购学院(caigouxy)提醒,即将在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中,已经没有“控股股东”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控股出资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除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因利害关系回避的情形,评审专家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应当回避:
  
  1.参与过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回避)。
  
  2.由于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如果抽到本单位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已经指定了采购人代表,那么抽到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这种情况下,本单位的评审专家应尽量回避。
  
  不需要回避的情形
  
  参与过项目前期论证的评审专家,不需要回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废止)第四十五条曾经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但是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删去了这条规定。这也意味着,在政府采购中,参与过项目前期论证的评审专家可以参加该项目评标。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关系,不影响公平公正的,不需要回避
  
  此类情形比较难认定。实践中,评审专家如果事先知情,最好主动提出回避。如果评审专家没有回避,评审过程中也没有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比如对某一供应商打分明显不合理高于其他人),不能认定评审专家违规。
  
  某项目中,评审专家在投标人A公司有股份但没有控股,也没有在A公司任职,也没有担任A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不需要回避
  
  但在有些地方的案例中,也有把这种情形作为“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要求评审专家回避。严格来说不符合法律要求。
  
  以下情形,也都不属于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某项目中,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或重新采购,参与过第一次评审的专家不需要回避(有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除外)。
  
  某项目中,评审专家为采购人主管部门领导,不需要回避。
  
  某项目中,评审专家在该项目代理机构任职,不需要回避。
  
  某项目中,评审专家与本项目代理机构负责人有亲属关系,不需要回避。
  
  ……
  
  另外,采购学院(caigouxy)提醒,评审专家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限定的是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对于评审专家之间的利害关系,相关法律并没有限制。比如,随机抽到的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或者是夫妻等亲属关系,不属于回避的情形。 作者:赵志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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