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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仍是“重灾区”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6日 08:13

   财政部8月5日发布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二号~第九百零八号)。其中包括投诉案处理决定公告4则、行政处罚决定公告3则。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将公告中提到问题进行汇总,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
 
  1、采购人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第九百零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采购中心就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未按规定告知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的问题限期改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九百零七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鉴于本项目第1包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九百零六号、第九百零五号、第九百零四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三家供应商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三家供应商罚款15120元、罚款41500元、罚款4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九百零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下面附财政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9年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新机场无线集群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C-HG20190014)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维信通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8号蔡家洼产业基地办公楼105室-42
被投诉人1: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警采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388号
被投诉人2: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路小天竺一街21号
相关供应商1: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能达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路9108号海能达大厦
相关供应商2:山东浩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浩玳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5层C区1501-A07
相关供应商3:盈亨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盈亨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号5015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警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采购人、警采中心未依法告知投诉人及候选人的评审得分及排序。投诉事项3、7、10为海能达公司、浩玳公司、盈亨公司不具备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不应得分。投诉事项6为海能达公司不具备PDT联盟会员单位证书,不应得分。投诉事项4、5、8、9、11、12为海能达公司、浩玳公司、盈亨公司不具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应得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5、7、8、9、10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6、11、12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警采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及未按规定告知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天津海关(原天津局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第1包、第9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H-TJHG201915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柯卡(天津)自动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31A室
被投诉人: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浦路2号远洋国际商务中心602室
当事人1:天津海关(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2号
当事人2:天津市慧留诚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中心大厦2168室
当事人3:天津市盛世骐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16号和平电子商务大厦304、306、40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天津市慧留诚海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盛世骐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共同的股东,为关联企业,涉嫌串通投标。2-6.天津市盛世骐骥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产品红外光谱仪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缺乏事实依据。
对投诉事项4不再进行审查。
鉴于本项目第1包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援宇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援宇救援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开发区野徐镇野徐中路158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3包:救生抛投器(含氧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苏援宇救援装备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江苏援宇救援装备有限公司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援宇救援装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1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省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开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9号粮油市场配送门市3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吉林大学新鲜蔬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吉林省开创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林省开创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省京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京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宽城区北亚泰大街3146号办公楼四楼400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吉林大学新鲜蔬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吉林省京天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吉林省京天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1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黄海区域海洋气象预警中心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等相关伴随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CCG1902-2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盐城奥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娱乐村开元路娱乐社区居委会综合楼8849室(CND)
被投诉人: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盐城市府西路1号
当事人:盐城市气象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盐城市大庆中路33号
相关供应商:盐城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盐城汇通达)
地址:盐城市盐都区盐枕路32号1-4幢(B)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认为:1.中标候选人盐城汇通达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本项目废标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8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零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VSAT卫星便携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HBF-SL201901003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鹏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1幢B座1层119-102
被投诉人:天恒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崇山路19号3-4层
当事人: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8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因素“业绩评价”“售后服务”的设置,以及要求零部件具有合格的检测报告,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8月2日 
作者:整理/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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