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紧扣关键点理顺政采管理体制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9日 09:26
国税:紧扣关键点理顺政采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就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服务税收中心工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晰内部职责,完善内控机制,落实主体责任,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质效,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节支防腐、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目标,体现了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发展理念,延伸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链条,有利于实现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流程管理。
“税务总局始终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坚持依制度明责、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政府采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2005年出台的《试行办法》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性文件,已执行多年,对管理体制、岗位职责的要求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工作要求,因此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抓好顶层设计,进一步理顺系统上下的管理体制;明晰内部各部门职责,压实各部门主体和监督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办法》紧扣政府采购管理的关键点,在完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采购工作部门及职责;重新定义组织形式,重点强调六种方式适用条件;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相呼应,增加流程管理内容;强调内控管理,落实监督检查新要求等四个主要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在完善管理体制方面,纵向管理上分级明确,把章节名称修改为更为明确的“管理体制”,按照“总局-省局-省(不含)以下”的层次表述,更清晰地理顺系统上下各级单位的管理职权。横向分工上分类要求,一是要求国税系统各采购人明确专门机构,承担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没有独立采购机构的,应统一归口财务工作管理部门。二是明确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议事决策机制,并对重大采购事项实行集体审议的原则。三是界定需求、采购、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等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权相当、边界清晰。四是充分考虑各地管理的差异性要求,明确各单位的合法性审查、合同编制签署、合同款项支付、保证金收退、项目验收、合同变更等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部门职责进行合理调整。《办法》还增加了流程管理内容,强化了政府采购工作全流程管理理念,明确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包括预算编制、立项、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实施、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质疑投诉处理等环节。该部分内容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2.0》相呼应,《办法》是宏观的管理,《规范》是具体操作手册,便于基层单位学习使用。此外,《办法》把内控管理要求落实在政府采购各个环节之中,贯穿于《办法》的各个章节。落实了新时期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新要求,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财务、监察、审计和巡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共同监督的新格局,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和工作的落实。
据悉,从2016年8月开始,采购中心便着手准备《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期间在国税系统进行广泛调研及多次征求各省国税局意见。最终稿的《办法》吸收了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融合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最新要求,更好地满足了基层实际工作需要,为构建既符合政策要求,又适应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特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